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变更为登记备案制。这一重大改革降低了企业的准入门槛,形成了资源共享,提高了工作效率。
最近,笔者受地方政府的委托,作为“环保管家”在为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现,对于一些建设项目来说,这一改革虽然改变了以往“先审批、后建设”的模式,但也滋生了一些不规范操作的现象,给环境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的建设单位认为只要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登记条件,就不需要考虑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需要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更不需要竣工环保验收了。只要企业自行在网上备案登记,就视为已经履行环评手续了,结果导致一些“散乱污”现象的发生。
二是有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实事求是填写相关信息,备案填报时对本项目涉及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出现漏项。比如服装厂项目属于劳动密集型项目,在生产过程中生活污水产生排放量是相对较大的,但某服装企业却未填写污水收集处理方式及排放去向;比如养殖场项目有固废、废水产生,但却直接简单填写“有环保措施:还田、零排放”,未具体填写收集或综合利用方式、是否有消纳场所。
三是建设单位“冒险”规避履行环保审批手续。比如养殖场项目,按照规定,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有的养殖户为节省环评报告编制费用和减少环评报告编制需要提供的相关手续、证明材料,在进行登记表备案时,申报年出栏生猪4950头,实际年出栏大于5000头;养殖场的配套饲料加工项目年加工1万吨及以上的,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中却填写年加工饲料9850吨,对此现场也无法核实备案的真实性。再如金属制品(门窗)加工制造项目,按要求“仅切割组装的”才符合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但实际检查中发现,有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涉及焊接打磨,但建设单位只履行了备案手续。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满足环评要求还需要办理立项、土地使用、营业执照、配套相应的环保设备工艺,审批后还要完成自主验收等。为了节约资金、节省时间,就自行降低生产规模,采取了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登记。
四是擅自降低了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有的项目从备案表上已经反映出不符合备案登记条件,但还是填报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比如一个养殖场的饲料加工项目,备案表中明确填写建有锅炉一座(核实为一台生物质锅炉),但依然提交的是环境影响备案登记表;一个新型建材生产项目备案登记表中登记着建设窑炉烟气净化系统脱硫脱硝塔一套、湿电除尘器一套,从治污设施可以判定即便是改建项目也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豆制品加工项目规定“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可以填报备案表,但某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表中明确填写有生物质锅炉1台、磨浆机3台、2个沉淀池,怎么能属于手工制作呢?
五是相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出现盲区。按照规定,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也要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的范围,但仍有一些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或执法人员认为既然是建设单位自行开展了项目备案登记,项目规模肯定都很小,也不会造成大的污染影响,一旦发生虚假备案直接处罚就完了,忽视了污染源头治理。
因此,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从源头进行污染治理,保护生态环境,切实推进国家“放、管、服”改革,笔者建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管理,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环境执法监管,采取不定期抽查或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查看其是否落实了备案登记表中基本的环保措施;对于虚假备案和越级备案的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依法依规处理;同时对于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并予以处罚,以增强广大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消除或减少散、乱、污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