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城县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商城县规范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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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城县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商城县规范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城县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商城县规范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审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环境污染,依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城县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内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营运、养护及对排水户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活动实施审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城镇排水设施分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商城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维修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未移交城镇管理部门管理,由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管理、维修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活动向商城县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排水户向商城县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镇排水许可证。未取得城镇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区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五条商城县城市管理局是商城县城镇排水的统一审批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镇排水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其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县排水行业的指导和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排水户新建、扩建、改建排水设施,需接通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应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按照排水设施的建设规范进行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接通管道设施所需费用由排水户自行承担。竣工后,排水户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经验收合格、审查同意并颁发排水许可证后,排水户方可排水。
第八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区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镇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 日内作出决定。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六)排放污水易对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它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氨氮、总氮和总磷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第十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受理排水申请后,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镇排水许可证: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区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县城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它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氨氮、总氮和总磷检测的能力和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十三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分期安排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排水规划,原有的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应当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已设置公共排水设施范围内的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纳入公共排水设施,逐步实行污水集中处理。
第十五条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镇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镇排水管网或者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第十八条对进入城镇排水设施后不进入县城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排水,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指导责任单位(部门)负责立即查明原因。
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镇排水许可证,禁止其向城区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县环保部门。
第十九条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第二十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水许可材料按户整理归档频率特性,对排水户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负责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镇排水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水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实施城镇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排水许可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为加强城市排水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规范排水行为,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依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办法,以落实排水许可制度为主线,对全县排水户全面清理整治,建立统一监管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审批模式,有效完成排水许可证核发工作,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切实巩固水环境整治成果。
以城区金刚台大道、崇福大道、温泉大道、美人岗路、黄柏山路、金穗路、滨河路、赤城路、花园路为重点区域,加强城市排水许可行政工作,把控源截污作为排水整治的基础工作和根本措施,全面调查排水户及其污水排放基本情况,完善各类行业排水户统计表,严控污水进入雨水管、河道沟渠等,逐年加大排水许可证率目标,确保我县排水许可全覆盖。
(一)适应范围:本方案适用于申请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以及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称排水户)向商城县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排水户排放水质标准: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要求,工业废水还应符合环保部门确定的接管水质标准。
(一)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的行政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二)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生产废水处理(包括预处理)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职责做好排水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工业、企业生产废水集中处理(包括预处理)设施、排污口、在线监测设施等规范化建设和日常监管,对超标排放接管企业依法查处。
(三)住建局、赤城办事处、鲇鱼山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的初审,牵头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非工业废水排水许可初审工作。
3.做好排水管网巡查,重点排水户水质监测等证后管理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排水户档案。
按照工业类建筑群内排水、非工业类建筑群内排水、建筑施工排水、商业类排水四种排水户类型提交材料。
(2)新建项目:立项批文简谱入门大全、规划许可证、排水方案;现状项目:房产产权证明、租房协议(指租房经营户)。
(3)经备案的排水平面图(标明管道走向、管径、数量、流向、预处理设施、排放口位置等)。
环评批复意见中含工业废水排入污水管网的企业或实际存在工业废水排入污水管网的企业需另外提供以下材料:
(2)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含SS、PH、COD、氨氮、总氮、总磷等指标以及环评批复要求的其它水质指标)。
(4)经备案的排水平面图(标明管道走向、管径、数量、流向、排放口位置等)。
(3)经备案的施工排水平面图(标明管道走向、管径、数量、预处理设施、排放口位置等)。
(2)新建项目: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现状项目:房产产权证明、租房协议(指租房经营户)。
1.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城管局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2.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城管局提出申请;城管局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待有效期满后排水许可证将自动失效。
3.排水户名称、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到城管局办理变更;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方案规定,向城管局重新申请办理。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采用媒体发布公告、发送宣传单、张贴宣传标语、车辆流动宣传等方式,向排水户进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宣传,明确办理程序、办理要求及应提交的材料,积极引导排水户申请办理排水许可。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按照“分组划片、实地走访、逐户核查”的要求,以陶家河至崇福大道为界,将城区分为4大块,进行走访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并录入排入排水网管信息数据库。
第三阶段:自查自纠阶段。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依据排水许可的有关要求及标准,进行排水许可自查自纠工作,并主动按照办理排水许可要求积极补办材料。
第四阶段:督导办理阶段。针对摸底巡查及自查自纠情况,由城管局综合执法大队配合,按照巡查台帐,分类逐户督导办理排水许可证,并根据申请排水许可类别,由城管局针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从正式收件日开始计,提前备案收件除外)完成排水许可决定,排水许可证由街道通知排水户领证。具体分类为:
1.集中式排水许可。完成县城建成物业小区、规模餐饮酒店、医疗废水、单位团体等集中式排水许可证发放。
2.重点个体经营排水许可。开展县城洗浴、洗车等重点个体经营户排水许可证发放;
3.临时排水许可。开展建筑施工项目临时排水许可受理,按规定发放临时排水许可证;
4.其他排水许可。受理生态环境局、各乡镇(办事处)初审合格的工业废水、集中式排水户的排水许可。
第五阶段:建章立制阶段。建立排水许可办理工作例会制度,结合水环境提升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研究会商、攻坚重点难点问题。同时,加强巡查监管,由城管局综合执法大队和环境办负责行政许可后的日常巡查监管,明确设施现状及排水要求,防止未办理许可证违规排水或持证排水户违规排水。
(一)明确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排水许可实施方案的行动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完善工作台帐。城管局制定考核实施办法加强工作指导,各部门要层层压实责任,明确每项重点任务的责任人、联系人和完成时限。
(二)强化执法保障。全面开展排水户排水巡查整治工作,加大私接管道、乱排污水等违法违规行为巡查监管力度,一经发现排入排水违规行为,及时送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排水户申请补办排水许可证。制定排水户整治和排水许可证核发工作月度计划,按照时间节点抓紧落实。同时,街道内重难点排水户存在的突出问题应排列重难点排水户名录,由城管局综合执法大队开展专项执法,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严格督查考核。对各街道每周完成情况定期统计、通报。城管局加大督查力度,对工作拖沓、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任务的,采取通报批评、专项督查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改,以严格的考核问责推进工作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