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红榜”企业名单,主要包括因诚实守信行为而受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的信用主体;
“黑榜”名单,则包括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等行为,并被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认定为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
此次11家进入“红榜”的企业其中4家荣获第三届青海省质量奖和第三届青海省质量提名奖,7户企业荣获“2017年度全省文明诚信私营企业”荣誉等。列入“黑榜”的654家企业其中542户企业因为长期停业未经营行为,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112户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原因:在2018年度经青海省质量奖评审表彰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全面综合评价后,由省政府作出决定对以上4家企业荣获第三届青海省质量奖和第三届青海省质量提名奖进行了表彰。
原因:2018年10月,在省个私协会举办的“文明诚信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命名表彰大会”上,对以上7户企业荣获“2017年度全省文明诚信私营企业”荣誉进行了表彰。
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按照《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以上542户企业长期停业未经营行为,进行依法吊销。
原因: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112户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及时将“黑榜”企业的违法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真正使违法企业“一处受罚、处处受限”。
3.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黑榜”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和禁止。
4.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不受理纳入“黑榜”名单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任何评先选优等表彰申请。
5.加大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清理力度,对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按照《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依法进行吊销营业执照。